广西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08 浏览次数:321

          (2017年3月21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委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党委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学院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院党委委员和组织干事。党委委员应参加党委会议,有特殊情况须向书记请假。非党委委员的院行政领导列席会议。学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辅导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列席党委会。

三、学院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四、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须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议决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紧急情况下,可由主持人综合意见决定。

五、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与学院改革发展相关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先与院长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六、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3.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4.讨论并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并制定措施;

5.研讨学院工会工作;

6.组织安排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活动;

7.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8.讨论研究与学院改革、发展等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审定后可通告全院教职工。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九、学院党委会议由组织干事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十、本制度自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