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次数: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广西师范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师党〔2006〕71 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原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经费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四)学院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或调整和年度招生计划;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七)学院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八)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内部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人员岗位安排、人员调整、招聘及其任(聘)免建议;

(二)人才引进建议方案和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免建议;

(三)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事关全院发展的人员变动及安排,向学校其他部门推荐输送干部,人才引进工作,评先评优与奖惩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五)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二)学院承担的国(境)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二)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三)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0.5万元以上的(含0.5万元);

(四)无指定用途捐赠款使用在0.5万元以上的(含0.5万元);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议题应当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拟定。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及与主要议题相关的人员为列席人员。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分委员会或聘请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1/2的,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西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7年4月10日